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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之见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学术研讨会专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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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aola    等级  瓶子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 19:08:41    编 辑   

北京今之见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学术研讨会专家意见


本(论证会)研讨会坚持“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的原则,专家发言供学术研究内部使用及提供给当事各方作内部参考,如果当事人将之公开,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本(论证会)研讨会是公益性、非盈利性的财产保护学术研究项目的一部分,它以法律为准绳、专家发言不用偏袒当事人,以正义为目标、不承接明显的非正义案件;它以建设性、为当事各方建言为基本任务,最终目的是改善营商环境,推动法治进步。
本(论证会)研讨会仅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讨论,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于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全部责任,论证会(研讨会)的主办者、发言者均不对由于案件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之瑕疵或错误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与会嘉宾:
当事人:朱伟,美籍华人,著名艺术家,北京今之见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美国东西方艺术研究院院长,美国跨界艺术公司董事长,美国当代艺术名家画廊总经理,中国艺术研究院客座教授。
姜明安,著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高全喜,著名学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院长,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
李永忠,著名学者,原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中国民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行政学院兼职教授。
王文华,著名学者,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
王占阳,著名学者,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
张星水,著名律师。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客座研究员,曾经被亚洲周刊评选为中国大陆风云律师之一。
王刚,著名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央直属机关青联委员。
赵光,著名律师,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吴迎成,著名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债务法律事务部主任。
赵国君,著名学者,中国律师观察网主编。
周立宪,新华社原国内部终审发稿人。
陈文波,人民日报民生周刊主编。
欧阳劲,太平洋月刊总编。
王建琦,《法制晚报》编务部主任。
黄海星,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高级编辑。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法制节目委员会秘书长。
王南,中国经济时报主任。
周玉萍,中国影响力杂志副总编。
赵记伟,法制日报法人杂志记者。
周頔,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朱伟(美籍华人,著名艺术家,北京今之见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美国东西方艺术研究院院长,美国跨界艺术公司董事长,美国当代艺术名家画廊总经理,中国艺术研究院客座教授):首先特别感谢各位,今天本来是星期天,把大家劳烦到这里来,为了我这件事情,特别感谢。因为是被逼无奈,有很多事情自己想不通,想不明白,请各位专家来帮助出出主意,从学术层面、从法律层面指指路,特别感谢。我先把我个人情况简单说一下,我是美籍华人,名字叫朱伟,现在纽约——北京两地之间从事文化产业及教学工作。出国前任哈尔滨师范大学艺术学院系主任。 1993年被黑龙江省政府破格从助教晋升为副教授,1995年破格晋升为教授。
  1997年后旅居美国纽约,在全美各地进行讲学及举办展览,获美国温莎牛顿大奖﹑圣玛丽大学奖﹑美国艺术联盟奖等,受到中外媒体及艺术界广泛推介和关注。纽约【中国广播网】开设《朱伟教授谈艺术》专栏节目。2006年被美国国家艺术联盟(National Art League)聘为年度国家艺术联盟会员展奖项唯一评审,同年被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聘为客座教授。2013年至2015年间多次在中央电视台奋斗栏目做专家点评嘉宾。2015年在中央电视台《艺术名家》栏目拍摄播出了我的专题片:《穿越东西方的艺术探险者:朱伟》。现任美国东西方艺术研究院院长,美国跨界艺术公司董事长,北京今之见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背景:本人于2008年响应祖国文化强国的号召,在北京市昌平区投资文化艺术产业,与北京金合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赵某合作,成立了中美合资"北京今之见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我占公司股份60%,任公司法人、董事长,赵某占股份40%,任总经理。由于赵当时负债累累、身无分文,公司注册资金、园区土地租用金及启动资金全部是由我在美国以美金现汇的方式投入。
二、公司发展状况、活动、成就、入园艺术家。
北京今之见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要项目就是建设运营艺术园区,公司成立后向昌平区政府申请园区名称为"十三陵国际艺术园区"。同时,以我个人的努力,吸引了大批海内外知名艺术家投资参与园区建设。2009年该项目被昌平区政府列为"十二五"规划文化发展项目。举办了大量学术活动,在业界产生了较强的品牌效应,发展势头强劲。
三、事发诱因:赵某虽然是我在大学教过的学生,但我已出国多年,对他后来的情况没有真正了解,再加上疏于防范和管控,使他大权在握,导致后来的事情发生。由于我经常在国外拓展业务、为园区招商引资,赵趁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了大量公司资金,使数千万元公司资金不知去向。我发现后,要求赵交出公司账薄以便核实,他一方面以各种理由、借口拖延、敷衍我。另一方面已在背后策划了一系列阴谋活动,从此我的噩梦开始了。
四、赵某采取的手段与步骤:
  1.诬告:2012年5月23日,首先制造虚假证据,向北京公安局举报我藏枪,企图使我不能合法留在中国从事公司的商业活动,以达到他霸占园区的目的。其次,向美国驻华使馆写信诬告我背叛美国、洗钱、逃税,造成美国政府对我的不信任,使我无法合法离开美国在境外从事各项活动。
  2.武力霸占园区:上述诬告没有得逞就立即采取行动,实施第二步-武力占领艺术园区。2012年5月25日,他撤换了保安人员,纠集社会不明人士武力霸占了艺术园区,使我无法进入,我曾两次报警无果。
  2012年7月11日,当我再次要返回园区,赵又雇用了大批打手,打伤我的司机,砸坏车辆,致使公司损伤惨重。我报警后,昌平公安分局打黑大队到场拘捕7人,结果只给其中3人各行政拘留20天,其他4人无罪释放。
  3.搞垮合资公司,以他自己的公司取而代之:
(1)隐瞒事实:2008赵在用他自己的金合欢公司和我合资时,隐瞒了他的公司已被吊销的事实,后来我才获悉经昌平区政府协调以为昌平区招商引资为由,他的营业执照才得以恢复,导致今之见公司2009年才得以正常注册运营。
(2)注册地"一女二嫁":今之见公司成立两个月后,未经我同意,赵给工商局出示虚假证明把他自己的公司注册地改为与今之见公司同一注册地。
(3)恶意不去年检,致使合资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赵利用其在今之见任职总经理,全权掌控公司证照、印章之便,恶意不按时到工商部门年检。尽管之前我同律师多次前往昌平区工商局反映赵的情况,今之见公司仍然在2012年10月1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4)起诉解散合资公司:不仅如此,赵某为了达到霸占园区的目的,还于2012年8月在北京市一中院起诉要求解散合资公司,妄图达到霸占今之见公司财产、以他自己的公司取而代之的目的。然而法律是公正的,此闹剧最后以赵的失败而告终。
  4.涉嫌职务侵占:2012年,我已掌握一些赵侵吞公司钱财、挪用注册资金的犯罪事实,并向昌平公安分局报案,2013年底通过民事诉讼胜诉,再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收回公司证照、印章、账簿后,发现并掌握了赵某、挪用、侵占、吞噬的数千万元公司款项(见报案材料及数千万款项证据)的事实证据。
  5.非法买卖:以他个人公司霸占园区后,非法买卖多处公司房产,并侵占全部款项。赵某挥金如土,他个人欠外债数千万元,难以偿还。从2015年8月20日开始,债主日夜在艺术园区门口讨债,四十米长的白色讨债横幅一直立在园区门口,至今已近五个月之久,并且常有众多讨债人员在门口聚集哭闹、奏哀乐,要讨回他们的血汗钱,使园区所剩无几的艺术家们、周边群众及居民的生活、工作受到了极大的困扰,给北京十三陵这个5A级景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直接影响了政府及国家形象,与国家安定团结、稳定的大好局面极不相称。我作为园区的建设者和投资人,心急如焚。在我看来,祖国公安机关应当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保护公民和在华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大众营造一个优良的创业、投资环境,特别是北京,作为首善之都,更应该是全国的表率,这样才能把全世界最优秀的人才吸引进来,共同为实现习主席的中国梦做贡献。
五、事发后,我采取的补救措施:
  1.民事诉讼胜诉:园区被武力霸占、报警无果后,我作为合资公司法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底通过民事诉讼胜诉,再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收回公司证照、印章、账簿。
  2.昌平公安分局报案:2012年7月12日向昌平公安分局经侦科报案"赵某涉嫌虚假出资",要求立案,负责案件调查的是姚某;2012年11月6日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2012年11月18日,昌平公安分局法制处递交复议申请;2012年11月28日,收到昌平公安分局法制处的"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
  3.公安部经侦局报案:2014年1月向公安部经侦局报案"赵某涉嫌职务侵占",要求立案侦查,公安部两次下文给市公安局督办。
  4.北京市公安局报案:2014年9月2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中心报案"赵某涉嫌职务侵占",要求立案侦查,市公安局受理后,转给昌平公安分局协办,当时昌平分局接手的又是姚某,几个月的时间,从来没有约谈过我这个报案人,也没有要报案材料里提供的证据。不顾公安部及市局的多次催办,姚某一直压着不动,直到2014年12月4日到了协办的最后期限,才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这次报案和2012年的一样,不能立案,而且态度非常不好(详见附件电话对话记录)。
  "涉嫌虚假出资"是否等于"涉嫌职务侵占"?
关于我对赵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指控,昌平公安分局不同意立案的理由是:三年多前(2012年7月报案),我在昌平公安分局经侦科报案赵某"涉嫌虚假出资",昌平公安分局没给立案,所以这次也不能立案。2013年3月我对赵民事诉讼终审胜诉后,于2013年12月由法院强制执行收回公司的印章、证照和账簿,这才获取了赵涉嫌职务侵占公司数千万资金的证据。就此,公安部于2014年4月和11月两次下文给市局督办此案。我于2014年9月29日,又到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中心再次报案,报案内容是赵某、赵某、姚某等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市局随即转至昌平公安分局协办,之后便石沉大海,办案的姚某既不约见我,也不要案件涉及的证据材料,两个多月后在没做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只是打电话口头通知我不予立案,也没有任何书面通知,而且不容我询问,态度极其蛮横。2015年12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总队的警官来电话说:根据局领导的指示,对我报案后的处理情况进行了督查核实,昌平分局给我回复的内容是:在处理我举报赵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过程中,认为与2012年的案件是同样的案件,所以不予立案。当时,我反复强调,2012年昌平不予立案的案由"涉嫌虚假出资"和证据,与2014年的"职务侵占罪"和证据完全不同,而且涉案人是三人,并不止赵一人,姚某在处理案件时,不见报案人,不要报案中涉及的证据材料,不做任何调查,他是如何得出不予立案的结论?督察总队的警官说,可以再重新去昌平公安分局报案,如果案由和证据材料与2012年不同,昌平如果受理后不进行立案调查,可再到督查总队反映情况,督查总队再做处理。
  2014年我在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的报案材料已于2014年9月底转到昌平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负责案件的就是2012年处理我报案材料的姚某,他十分清楚与2012年的报案材料、证据提纲及报案内容完全不同,涉案人也不同,姚某不约谈报案人,不要报案证据材料,也不做任何调查,就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让人难以置信并无法接受!
在此,我恳请各位专家、教授、学者论证:
  "涉嫌虚假出资"和"涉嫌职务侵占"是否相同?
我的报案材料"涉嫌职务侵占"和证据材料是否够立案标准?
六、就工商部门注册地“一女二嫁”和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公与违纪状告北京市工商局:
  1.注册地:今之见公司成立两个月后,在我全然不知的情况下,赵某给工商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他自己的公司注册地非法改为与今之见公司同一注册地。我公司因此事于2013年2月19日状告了昌平工商分局,当时工商局应诉中说:工商部门在改迁注册地的过程中,是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并没有核实材料真伪的义务。法院在判决书中说:注册地的土地房产的归属权跟公司注册地址没有关系。
  2.恶意吊销营业执照:随后赵利用其在今之见任职总经理,全权掌控公司证照、印章之便,恶意不按时到工商部门年检。在此期间,我已开始在昌平区法院对赵提起收回今之见公司的证照、印章的诉讼。我已料到赵会在工商执照上做文章,为防止公司营业执照出现问题,我先后多次同律师一起去昌平区工商局,并在昌平公安分局经侦科王警官的推荐下,专程去昌平区工商局经检科咨询赵经济犯罪等问题,并把报案材料交给胡科长。但不知为何,今之见公司还是突然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我作为公司的法人,未得到任何有关部门事先通知,未参与任何吊销营业执照的程序和情况调查,今之见公司营业执照仍然在情况不明的状况下被吊销,工商局如此配合赵的恶意行为是我始料未及的。愤怒之下,我于2013年3月4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了北京市工商局和昌平区工商分局,在当时也是很轰动的□□□的诉讼。真相大白后,双方达成和解,北京市工商局承诺,如果证明是赵经济犯罪恶意为之,可立即恢复今之见营业执照。得此工商局的承诺,我才撤诉。但至今仍未恢复。
七、在上述所发生的事实中我们不难看出,赵某是有预谋、精心策划的经济犯罪行为,虽然最终结果不会得逞,但很多犯罪行为都顺利地实施了,如:
  1.让工商部门配合他吊销营业执照
  2.涉黑霸占艺术园区至今无法收回
  3.侵吞公司几千万钱财的职务侵占犯罪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公安机关不查、不问,使涉案人赵某至今逍遥法外!
庆幸的是,司法还是公正的,我在民事诉讼中全部胜诉,收回了公司,并使公司没有被解散,使我保住了一线希望。
请各位教授、专家、学者帮助论证一下:我作为爱国的海外华人,满腔热情地回国投资,想为祖国的繁荣强大做点贡献,却被一个地痞无赖坑害到如此地步,事业没法做,有家不能回,信誉与尊严都受到极大伤害,在习主席强大的反腐倡廉攻势和依法治国的理念下,我的事情长达近四年之久不能得到解决,到底原因何在?我百思不得其解!
可是,我不明白,为何公工商部门对上述客观事实置若罔闻的情况下,如此草率地作出了吊销今之见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我不明白,为何祖国的司法机关保护不了在华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我不明白,为何像赵某这般偷天换日、移花接木的行为,被揭发后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处置?至今还逍遥法外?
今之见公司原本是合法成立、依法经营的优秀企业,却因赵某这颗毒瘤落得今日这般破败不堪的局面,很让人心痛。公安机关为何不能立案?营业执照何时能恢复?艺术园区何时能收回?这是我困惑的,也是急需要解决的三个问题。我再说一下,我上面说的所有内容完全是事实,我也愿负任何法律责任。请各位专家给指指路。

姜明安(著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还有一个会,就先说一说。这个案子是涉及到三个法律关系,一个关系是刑事法律关系,赵某是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还有挪用资金罪,这是一个刑事法律关系。
第二个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你的民事诉讼打赢了没有打赢,他按照民法通则117条讲的很清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如果民事诉讼打赢了,就应该把账本收回来了。
第三个是行政法的关系,涉及到公安机关不作为,你报案,没有去打行政诉讼,这个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凡是行政机关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可以认定他这个行为违法,你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这是三个法律关系。
首先我们讲第一个法律关系就是刑事这一块,可能有虚假注册资金,还有□□,还有挪用,271条职务侵占,还有272条就是挪用,他这个钱到哪里去了,是不是借给别人了,超过三个月没有还的,这个就构成了。现在怎么办呢?公安部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他规定了几条,第一点就是你去报案,他接受你的报案,他要做笔录,录音录像。第二个,你报案的证据材料应该进行登记,这个登记要有一个清单给你。第三个,你要制作一个立案受案登记表,还得有一个回执。第四个,应该保障你报案的安全,不能让你挨打。第五条,犯罪线索他应该进行刑事审查。第六条,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该报领导机关,移送其他机关。第六,经过审查以后,如果是属于刑事案子,应该立案,如果是行政,应该行政立案,对不立案的,应该有一个不立案通知书,三天之内送到你那里,这都是他没有按法律规定做的。第七条,就是控告人如果你对他不予立案的通知有异议,七天之内复议,公安机关七天之内作出决定,并且要书面通知你,如果你对通知不服,向上反映,你七天之内到上级公安机关做一个复核决定,如果他还不受理,还不立案,那就检察院介入,检察院觉得你有道理,他会要求其十五日之内必须立案。你报案,复议不行就复核,复核不行就找检察院,还有一个法是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三款,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公安机关、检察院都不受理的,你可以自诉。像你现在还没找检察院,检察院也不理你,这个可以自诉。
第二是民事,你按照民法通则117条,告他侵权,侵犯你的财产权,当然你人身可能也受到侵犯,主要是财产,要判他返还你的财产,你给他的钱都有条子,都有证据。还有上千万的钱到哪里去了,由于这些东西造成损失,这些钱都是你的损失,所有造成的损失,你就要他把这些钱返还,法院可以查,民事也是可以走。民事诉讼你怎么打的,我不知道你那个律师怎么打的。
第三个是行政诉讼的法律关系,刚才讲你有证据,我几次去告了,我刚才讲的四条,他都没有做,我就告他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法律职责,确定他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假如法院认为还有履行的必要,他可以责令公安机关立案,还有你造成的损失,首先要让赵某赔,不是让公安机关赔,如果赵某赔不了,公安机关得负责任,如果一百万,赵某给你八十万,二十万公安机关给你补。你这个案子是三个法律关系,三个都可以打,既可以打刑事,也可以打民事,也可以打行政。我告诉你怎么打这个案子,就是三个都可以打,行政案子打的没有多少钱,民事案子你需要诉讼费时,但是打赢了,诉讼费会返给你的,刑事案就不要你的钱,是免费的,你都是可以打的。我个人认为首先打民事是最好的。

高全喜(著名学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院长,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由于你长期在国外,对法律毕竟不是专业,我建议是找一个真正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无论是陈述、介绍案情,由他来介绍。这个律师事务所要搞清楚像姜老师说的三种法律关系,是三个案子,不是一个案子,是三个案子,要把它搞清楚,要不就乱了。这三个案子是三种法律关系,律师事务所他要专门搞清楚,然后他能够针对这三个案子制定出一个方案,然后指定专门的律师来负责某一个案子。凭我的感觉,他擅长打民事的,可能不擅长打刑事,这就要和律师事务所探讨一个整体方案。

王刚(著名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央直属机关青联委员):我对这个案件的判断,根据您所提供的材料,我们经侦具体承办人已经违反了这个程序规定。因为公安机关现在首先必须是有案必须得受理,受理以后要给你做笔录,必须要回执,这个都没有,显然违法了。第二作为经济犯罪的案件来讲,一般的案件从受理到是否作出受理的案件是30天,疑难复杂的案件是60天,如果不予立案,这个通知书给你,你可以拿着通知书复议向上级机关来复核,如果这些都不行,还可以向检察院批捕处或者侦检处反映,你该立案的不予立言,他可以责令你立案,这是公安机关必须要执行的。如果检察院还不行,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李永忠(著名学者,原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中国民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行政学院兼职教授):这个案子极具典型性,一个美籍华人到中国来,而且是为了我们的文化强国来做工作的,这本身应该值得肯定和表扬的。但是投资却被别人这么来利用,它的复杂性,从来我没见到这样的案子,这么放任。

赵光(著名律师,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我是友邦所的赵光,职务侵占罪,赵某够了,够了法定要件,会计、出纳,所有这些行为和职务符合我们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规定,代为管理你这个公司期间,赵某也构成犯罪。我们给处于苦难当中的朱先生,我们利用这点时间要说清楚,让你自己走了这么远的路,实际不该,可以有解决办法,一是构成职务侵占罪。可以做一下审计,如果可以的话,资金挪用罪,还可能发现新的犯罪。
担心的几件事情,赵某的诬告罪是不是成立,这个犯罪够还是不够,再一个职务侵占罪够,挪用资金罪应该够,这个赵某已经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了。
再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赵某也够了,职务侵占罪应该是五年,超过五年的再加20%或者30%,不得超过原来基准刑,按照那个数额,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五年是满刑,再超出部分数额特别巨大,多次多笔数额巨大,在原来的基础上可以上浮30%,根据他这些行为,往上加,最多不得超过基准刑的一倍。

王文华(著名学者,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职务侵占罪,侵占,它的重点是要有主观的方面,主观的要件,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点有的时候不是那么好证明的,我倒同意刚才赵光律师提的意见,我也写在这里。我主张就低不就高,你如果定他一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个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不需要证明他有非法占有目的,只要说你超过一定的时间,三个月,数额较大,为个人使用,就构成挪用资金罪了。为什么咱们不就低来按挪用资金罪去起诉他,去告他呢?这比打职务侵占罪要容易得多。因为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最大的一个区别就是是不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点是比较容易证明的,数额就在那个地方,这是实体法的问题。
程序法上,刚才朱先生也说了,刑事的也走不通,民事的也走不通,我的一点看,刑事的如果公安不接受,不仅职务侵占不接受,哪怕挪用资金罪他也不给你立案,我们刑事诉讼法有一个规定,叫做公诉转自诉。我给你公安报案了,公安不受理,你给我一个通知,我可以拿着通知书去法院自诉,自诉是赋予当事人的一个基本权利,这个权利可以用起来。另外像姜教授说可以打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不一定三头并行,刑事一旦启动,民事就不动了,可以通过打挪用资金罪,解决定罪返还资金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也可以。一个是实体,一个是程序,事实非常简单,关系非常清楚。

王占阳(著名学者,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我建议你一定要找纪检系统,你可以向李永忠老师请教,他是纪检系统的。纪检现在目前发挥的作用非常大,像你关于公安局、法院不作为这种事情,这种事情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
还有一个系统你可以参考一下,虽然你是美籍,但你是华人,统战系统可以考虑一下。因为我们统战工作是统到海外华侨华人,也是统战的范围。你可以通过统战部门,因为你已经有相当的知名度了,统战部门就可以有介入的可能性了。你通过统战部门,再跟纪检合起来,纪检一看统战部门来了,他就更重视了。

张星水(著名律师。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客座研究员,曾经被亚洲周刊评选为中国大陆风云律师之一):专业律师做的,在报案之前一定要做好两个工作,第一要请专业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你现在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后才能知道你的投资是收益了还是亏损了。第二你要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做一个专业的会计审计,审计之后,你才知道你委托的这个总经理是不是利用职务便利,掏空了你的企业资产或者偷梁换柱,或者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这两个我们在文件里没有看到。第三你要请一个专业的律师事务所,针对你的问题做一个专业的法律意见书,这是第三。
我觉得涉及四个罪,一个是职务侵占,一个是挪用资金,还有一个合同□□罪,他在订立这个合同的时候已经产生了侵吞侵占掠夺资产主观的意图,是个局,我给你搞一个合资企业,让你成为合同□□的受害者,公安立案很难。另外一个,你可以考虑侵占罪,因为这三个罪都是财产犯罪,270条,他将代为保管他人的财务非法占有己有,下面才是职务侵占。侵占罪,法律规定你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自诉,不需要通过公安局,只有职务侵占,你得先通过公安局立案,你再刑事自诉,而侵占罪,直接到法院,你这六百万是侵占罪,不是职务侵占罪。
最后你得三管齐下,行政你要依法行政,刑事既得公诉,退一步,还得自诉,最后民事,你要求赔偿,侵权赔偿,而且把他小股东多拿你大股东的那笔钱吐出来,那是不当得利,三管齐下,才能把这个公司打赢。

吴迎成(著名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债务法律事务部主任):关于立案这块,中国的现状,尤其刑民交叉这一块,立案非常难。刚才你说的,他可能有一定人为的因素存在。咱们现在这些证据,想立上公诉,我认为非常困难。刚才各位专家也说了,在会议之前也说过,检察院监督,但是你也可以走自诉。最终无论刑事也好还是民事也好,最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收回这个园区,挽回你的损失。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也采取登记制了,你可以试一下。但是前提是你这些证据再进一步完善,因为证据非常重要。

赵国君(著名学者,中国律师观察网主编):第一个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刚才星水提的我很赞同,在所有罪名之上有一个更明显的侵占罪的特征,你一开始成立公司之前,你委托一个人给你办事,在这个过程中他把六百万拿了,首先侵占在先,因为最后注册资金是零,没有按照委托人的指定意图来做,刚才星水谈的非常到位。法律关系上,除了实质法律关系的论证之外,你遭遇的最大困境是在程序司法上所有的不作为,无法完全进行的问题,这是一个老大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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