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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话题:餐桌浪初衷良效果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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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青春    等级  

楼主 发表于  2013/6/3 11:13:40    编 辑   

在公共场所进餐,有剩菜剩饭习惯的人要小心了,可能因此会受罚。28日,从武汉市文明餐桌行动领导小组会上传出信息,武汉将对宾馆、饭店、餐馆、学校食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剩饭剩菜行为制定处罚办法,现征集市民建议、意见。
一段时间后,“反餐桌浪费”行动,已然取得了不少阶段性成果。在此基础上,武汉的相关职能部门,显然想更进一步,以“立法处罚”的策略,形成更大的威慑力。当然,就其初衷而言,不可谓正确而善意。但,倘若细想开去,对此事的评价,似乎又不该如此简单。
众所周知的是,但凡“立法”,都得事先考量操作的可能性。“就餐被发现剩菜将受罚”?试问,谁来处罚?难道派专人蹲守不成?若当真如此,其所耗费的成本,恐怕不是小数——其实,只要你愿意较真,便会发现“立法处罚剩菜”,还有一系列“不可实行”之处。
一个可以参照的例证是,“公共场所禁烟”的法规都还无法落实,牵涉更广、内容更具体的“处罚剩菜”,真不知从何而来的底气?事实上,在开放空间内,矫正众多人口的行为习惯,“法律介入”一贯低效而无力。说到底,极有限的执法力量,决定了执法者必须有所权衡取舍,不加节制地“四处出击”,只会面临“什么都管不好”的结局而已。
社会治理有各种选择,而诉诸“法律惩戒”只是路径之一。且,相比于其他手段,立法处罚某事,因兹事体大而更须慎重。从此角度看,“制定处罚办法,开罚剩菜剩饭行为”,或许本就无正义性可言。首先,“私域在法律范围内完全有私域的主人做主”。鉴于餐厅吃饭乃纯粹的私人事务,“执法者”怎能干涉;再者说,“启动法律制裁的条件是,某行为损害了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比照之,处罚“浪费剩菜剩饭行为”,明显有悖常识。

之所以“立法惩戒”成为很多地方惯用的治理手段,就在于它给人一种立竿见影、能快速解决问题的错觉。在“反餐桌浪费”一事上,武汉方面急于求成,最终将自己置于尴尬境地。而实际上,扭转不文明的就餐习惯,远非“法律强力”可以达到,更多寄望人心的自觉与民众间的相互教化,也许更为妥当和有效。在此方面,民间自发形成的“光盘行动”,便是例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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